科技創新
漁機所公共實驗室開放細則
1.公共實驗室的儀器資源對本所研究人員開放,開放對象是受過專業技術培訓和操作培訓的科研人員。學生使用實驗室儀器設備,須經導師和部門主任同意。
2.所內人員使用我所公共實驗室儀器時,每臺儀器使用過程中產生的維護、耗材等成本費用由儀器管理人員核算,所內參與實驗的部門對照支付費用。
3.所外人員使用我所公共實驗室儀器時,須簽訂科研項目合作協議,遵守公共儀器使用管理細則并預先支付實驗成本費用和技術服務費。
4.實驗人員應熟悉相關管理程序和管理規定,可通過儀器共享平臺網站下載“儀器使用預約申請表”,對于需預約的公共實驗儀器,應至少提前兩天提交申請表至科研處,申請通過審核后方可進入公共實驗室。
5.科研人員可參加科研處組織的實驗室儀器技術指導和培訓,根據培訓考核的具體情況對每位研究人員規定不同的開放使用權限。開放權限以外的操作動作均須在專業技術人員的指導下操作或由技術人員代為操作。如因違規操作或越權操作行為,一切后果由違規人員自行承擔。
6.實驗人員進入開放實驗室前須做好有關實驗準備工作,充分閱讀與實驗相關的文獻資料,設計實驗方案,熟悉儀器性能后,方可進入公共實驗室實施實驗。
7.實驗人員進入公共實驗室后,應聽從公共實驗室工作人員的工作安排,使用儀器前應確定儀器狀態良好,如遇異常應及時向公共實驗室工作人員反映。
8.不允許將零食、飲品、火種等與實驗無關物品帶入公共實驗室,進入實驗室后須保持實驗室安靜。
9.公共實驗室如發生儀器設備損壞,應按漁機所相關規則制度進行處理。
10.離開公共實驗室時,實驗人員必須檢驗儀器設備性能完好無損,并清理實驗臺面,將自己的垃圾帶走;開始新實驗的人員如發現臺面未清理,可對情況進行舉報。
上一篇:漁機所公共實驗室安全管理細則